(2016)苏10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85号原告施某甲。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施某乙。原告施某甲与被告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施某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