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芳林与陈宏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林,陈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芳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宏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芳林诉陈宏强人格权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953.61元,案件受理费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案款及诉讼费、执行费,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