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朝飞诉周长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朝飞,周长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046号原告江朝飞,女,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长彬,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开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