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诺亚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诺亚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66号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大厦49楼6-12室。法定代表人陈俊,总经理。被告北京诺亚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工业大院甲北1号。法定代表人马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亚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