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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华坚与蒋纪昆、陈鸣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坚,蒋纪昆,陈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坚。被执行人蒋纪昆。被执行人陈鸣文。申请执行人周华坚与被执行人蒋纪昆、陈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蒋纪昆、陈鸣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华坚借款本金21万元;二、蒋纪昆、陈鸣文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800元,由蒋纪昆、陈鸣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蒋纪昆、陈鸣文目前已被加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2016年2月起,本院依法每月扣取蒋纪昆退休金500元,来偿还本案债务,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