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77号原告吴某,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10月23日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