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波叶与陈飞军、陈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叶,陈飞军,陈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60-2号申请执行人陈波叶。被执行人陈飞军。被执行人陈潇。申请执行人陈波叶与被执行人陈飞军、陈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波叶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8万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潇名下房产,该房产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飞军、陈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波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