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董某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金能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