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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董某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金能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