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执异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修借款合同纠份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异第2号案外人袁巍,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平安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90********。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辉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修,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平安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修借款合同纠份一案中,案外人袁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巍称,本院欲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袁修位于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11栋房产在被执行人袁修与异议人母亲陈建梅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已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并提交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现案外人就该房屋产权归属已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本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修用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11栋房产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因到期未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修用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11栋房产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借款,经本院判决,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对该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袁修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案外人袁巍要求本院暂缓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巍要求暂缓执行本案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大林审判员 帅智民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