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胜、李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胜,李洪敏,李增彦,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39号申请人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北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国焕然,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胜。被执行人李洪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增彦,、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文波,、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胜、李洪敏、李增彦、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胜、李洪敏、李增彦、李文波在银行的存款39631.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