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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顺良、何全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良,何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良被执行人何全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诸调确字第004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全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全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全军(证件号码:)在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的13×××17的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