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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兆全与陈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全,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143号原告王兆全,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陈彬,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全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兆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兆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