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兆全与陈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全,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143号原告王兆全,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陈彬,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全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兆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兆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