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执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王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4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4厘计算),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