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太琼诉被告李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太琼,李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4号原告唐太琼,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中伟,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太琼诉被告李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太琼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太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太琼撤回对被告李中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唐太琼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