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姚静琪与姚可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琪,姚可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4号原告姚静琪。被告姚可琪。原告姚静琪诉被告姚可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静琪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姚静琪已预交,减半收5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