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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姚静琪与姚可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琪,姚可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4号原告姚静琪。被告姚可琪。原告姚静琪诉被告姚可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静琪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姚静琪已预交,减半收5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