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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吕某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楚宝成,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书记员 郭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