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吕某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楚宝成,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书记员 郭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