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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饶样保、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饶样保,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793号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样保。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诉被饶样保、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8元,减半收取73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