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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杰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杰辉,农民。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杰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浩、书记员汪鸿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杰辉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杰辉在本市上城区飞云江路三廊庙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吴某下车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425元),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抓获。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杰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邵某的证言、赃物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衣着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杰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杰辉自愿认罪,涉案赃物亦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杰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