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罗世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贵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