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德全与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全,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全。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德全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50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将本案案款人民币16160元及执行费143元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