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玉霞、秦国安等与XX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光,张玉霞,秦国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2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光,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霞,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国安,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智博,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光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霞、秦国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光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上诉人XX光承担。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