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1号原告李晓东。被告王利平。原告李晓东诉被告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李晓东曾就此纠纷于2015年2月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欠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主张。现原告李晓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