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水英、陈建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特7号申请人梁水英,女,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陈建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特别代理),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梁水英、陈建军因赠与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梁水英自愿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北路XX号1-2层房屋(该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09)第1-3XX**号)无条件赠与当事人陈建军所有。二、当事人梁水英、陈建军共同确认赠与发生后,当事人陈建军拥有上述房屋100%权属。三、当事人梁水英同意当事人陈建军自行到房管所、土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相关事宜。现因申请人梁水英、陈建军于2016年2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梁水英、陈建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梁水英、陈建军因赠与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