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董振江与秦玉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江,秦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董振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秦玉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董振江与被执行人秦玉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秦玉艳欠原告董振江货款4万元,于2016年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振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秦玉艳欠申请执行人董振江人民币4万元,秦玉艳同意用本人吉林银行工资折中的工资每月偿还董振江欠款,至欠款4万元付清为止,从2016年2月份起开始偿还,每月由董振江领取。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再作调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违背和解协议内容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