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大渡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沁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1段科洋凤凰城小区2栋楼楼下向吸毒人员俞某某出售毒品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挡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吸毒人员俞某某手中的烟盒内缴获被告人牛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俞某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五颗(经称量,净重0.46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经称量,净重0.40克)。随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牛某某与其女朋友傅某某一起租住的科洋凤凰城2单元18楼2号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包(经称量,净重0.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三包(经称量,净重1.14克)。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给俞某某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在科洋凤凰城2单元18楼2号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不是自己的,是自己从泸州买回来拿给傅某某吸食,傅某某隐藏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关于被告人牛某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取样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手机短信照片、证人俞某某、傅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泸市)公(物)鉴(理化)字(2015)0801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俞某某、傅某某及被告人牛某某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某系吸毒人员,应以查获的毒品作为其犯罪数量。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某某的刑期从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余静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