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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等与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王某甲,李某,李某甲,高某,高某甲,于某,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462号原告:王某。原告:郭某。原告:王某甲。原告:李某。原告:李某甲。原告:高某。原告:高某甲。被告:于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郭某、王某甲、李某、李某甲、高某、高某甲诉被告于某、宋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郭某、王某甲、李某、李某甲、高某、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财产保全费286元,共计510元,由原告王某、郭某、王某甲、李某、李某甲、高某、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