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与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414号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施养得,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黄泽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泽文,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娥,该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与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子清、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诉称,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自2011年开始多次向原告购买喷胶棉,原告交货后被告都留有尾款未全额付清。至2015年10月5日双方结算,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34208元,有被告公司公章确认,被告黄泽文也在欠款单上签名以示债的加入,两被告负有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义务。后两被告未有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342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货款被压,尚缺偿还能力,请求延期付款,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承认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与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货款,依法予以清偿。被告黄泽文自愿加入本案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两被告虽抗辩尚缺偿还能力,请求延期付款,并自愿计付利息,但原告不同意,且两被告亦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应共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兴得利喷胶棉店货款34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0元,由被告漳州广龙服饰有限公司、黄泽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