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寻爱华与温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爱华,温丰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5634号原告寻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丰瑞,居民。原告寻爱华与被告温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寻爱华的委托代理人孙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丰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寻爱华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78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偿还2000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36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偿还10000元。之后本息均未偿还,现共欠余款131600元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1600元及利息。被告温丰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温丰瑞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寻爱华处借款78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于2014年8月21日偿还2000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温丰瑞又向原告寻爱华借款836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于2014年8月9日偿还10000元。二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之后被告未有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31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温丰瑞二次向原告寻爱华借款161600元,出具借条二张,后偿还30000元,余款131600元未有偿还。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1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丰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寻爱华支付借款本金131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