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蒋涛诉杨元超、杨元锋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关于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杨某甲、杨某乙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到期后杨某甲、杨某乙未履行,蒋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蒋某同意,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在限期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蒋某9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款900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蒋某。本院通过执行救助后,执行余款31000元申请人蒋某自愿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隆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波审判员 丁云文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