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6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某甲。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