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靳邦昌与张德斌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邦昌,张德斌,向莉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1号原告靳邦昌,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冯硕,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斌,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向莉梅,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邦昌与被告张德斌、向莉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邦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靳邦昌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晓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