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2014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丽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帆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贺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