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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春森与何全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森,何全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何全俤,男,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春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全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春森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全俤登记在何欢、何晨宇、何欣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