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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王兴昌、韩兰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王兴昌,韩兰珍,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6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01号。负责人:章昕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丽莎、蔡乐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昌。被告:韩兰珍。被告: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西堰村。法定代表人:王黎。委托代理人:徐建中,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被告王兴昌、韩兰珍、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4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