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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登龙与被上诉人陈居廷、原审被告贺星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登龙,陈居廷,贺星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登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居廷。原审被告贺星流。上诉人贺登龙与被上诉人陈居廷、原审被告贺星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