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炜与李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炜,李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严炜。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宾。被告(追加)张娜。原告严炜与被告李海宾、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炜委托代理人褚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宾、张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严炜诉称,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海宾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海宾未作答辩。被告张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海宾给原告严炜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本人因生意周转不开向严炜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海宾未按约定偿还。另查,被告李海宾、张娜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海宾给原告严炜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李海宾向原告严炜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海宾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被告张娜与李海宾系夫妻关系,原告严炜要求张娜与李海宾连带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海宾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月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宾、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严炜借款150000元,并自2014年6月4日起按每月2%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高玉成审 判 员 赵秀丽代理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贵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