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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诉张敬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委托代理人董乙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敬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被告张敬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现被告张敬磊已经同意还款,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虎永审判员  孟宪立审判员  贾珊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