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与卢正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卢正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60-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与红荔路交界处天健商务大厦一层S01、S03-07号,七层01-04号。负责人潘启文。委托代理人孙艺欣,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翔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职员。被告卢正环。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以被告主动结清所有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6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戴少雄代理审判员 熊 雪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