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胜诉薛宗新、祝照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薛宗新,祝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9号原告张胜,男,汉族,39岁,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告薛宗新,男,汉族,45岁,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告祝照华,男,汉族,45岁,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被告薛宗新、祝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70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3008.8元,由原告张胜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