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与长沙县黄兴镇寿华装饰材料加工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号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锦溪南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钱满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莉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县黄兴镇寿华装饰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肖公桥派出所对面。负责人:曾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黄兴镇寿华装饰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杭州华霖装饰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