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穆俊荣与潘月宝、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俊荣,潘月宝,陈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97号申请执行人:穆俊荣。被执行人:潘月宝。被执行人:陈永良。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2,000元,,诉讼费14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1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力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