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代忠付、张焕存申请执行谢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忠付,张焕存,谢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代忠付,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申请执行人张焕存,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被执行人谢八兴,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担保人那朝元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德厚镇,身份证号码×××。关于代忠付、张焕存申请执行谢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文马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八兴履行赔偿6225元。不足部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八兴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农历腊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伍仟元,多赔不限,直至赔清为止。二、担保人那朝元自愿对谢八兴每年农历腊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的伍仟元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高剑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