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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周柳仁、吴朝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周柳仁,吴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柳仁。被执行人吴朝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柳仁在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2栋1单元7-4号有房产一套,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柳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2栋1单元7-4号房产以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