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良艳,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根菊,高邑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李某甲起诉离婚,李某乙同意离婚。2、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季濛,现随李某乙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李佳鑫,现随李某甲生活。双方均为高邑县民政局职工,李某甲月收入1300元,李某乙月收入2000元。3、李某甲陪嫁及个人生活用品:新动力摩托车1辆、松下洗衣机1台、音响1套、飞利浦VCD1台、自行车1辆、落地扇1台、毛毯2条、太空被2条、夏凉被2条、单人被6条、单人褥4条、双人床单2条、床罩2套、褥单2条、毛巾被2条、枕巾2对、茶具2套、酒具1套、脸盆2个、暖瓶2个、衣服及日用品若干。上述物品均在李某乙处。4、位于高邑县民政局家属楼1单元402室房产(含仓库)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价值294934元,评估费6970元,评估费由李某甲先行垫付。5、双方婚后其它共同财产:双人床4张、衣柜2套、梳妆台1个、沙发3套、茶几4个、沙发椅2把、餐桌1张、椅子6把、餐具炊具若干。6、李某甲在娘家分家时未分得房产。李某乙未分家,其家庭在侯家庄村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宅基地。李某乙与李某甲结婚、生育长女时均在侯家庄村老家居住。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分家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一、李某甲要求离婚,李某乙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次女李佳鑫尚年幼,随李某甲生活,宜由其继续抚养,长女随李某乙生活,可由其继续抚养。两婚生女年龄相差约5年零10个月,李某乙应支付李某甲抚养费差额。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三、李某甲的陪嫁物品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乙应予返还。李某甲专用的生活用品系其个人财产,李某乙应予返还。四、综合案情,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宜归李某乙所有,李某甲为女性,离婚后无房居住,又抚养一女,生活较为困难,李某乙应给予其适当帮助,李某乙给付李某甲房屋一半价值补偿时酌增两万元。房产评估费由双方均担。五、双方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原则上在民政局家属楼房屋内共同财产归李某甲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李某乙所有。李某甲主张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确认。六、李某甲诉求的口粮地补偿款涉及案外第三人,可另案主张。李某甲主张的幼儿园费用、房租费用及李某乙存有过错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经审委会研究,原判决为:一、准予李某甲和李某乙离婚;二、婚生女李季濛由李某乙抚养,李佳鑫由李某甲抚养。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甲抚养费差额21000元;三、位于高邑县民政局家属楼1单元402室房产(含仓库)归李某乙所有,李某乙给付李某甲房屋价值补偿款167467元。李某乙给付李某甲房产评估费3485元;四、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某甲陪嫁及个人生活用品:新动力摩托车1辆、松下洗衣机1台、音响1套、飞利浦VCD1台、自行车1辆、落地扇1台、毛毯2条、太空被2条、夏凉被2条、单人被6条、单人褥4条、双人床单2条、床罩2套、褥单2条、毛巾被2条、枕巾2对、茶具2套、酒具1套、脸盆2个、暖瓶2个、衣服及日用品若干;五、双方婚后其他共同财产中的双人床2张、衣柜1套、梳妆台1个、沙发1套、茶几2个、沙发椅2把、餐桌1张、椅子6把、餐具炊具若干归李某甲所有,双人床2张、衣柜1套、沙发2套、茶几2个归李某乙所有。六、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李某乙各负担150元。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将共有房屋判归被上诉人所有不妥,要求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判归上诉人所有;2、一审判决的抚育费差额有误,应按每月600元给付70个月的孩子抚育费。请求改判原判的第三项,即将房产改判为上诉人所有。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予以采信。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原判双方各自抚育一个子女是正确的。关于抚育费差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上诉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一审计算的抚育费差额虽然略低,但考虑到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育费差额及酌定的经济帮助等因素,一审确定给付的抚育费差额是适当的。民政局家属楼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判该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按照该房屋评估价值支付上诉人一半的房款,并给予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已经体现了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