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陈昱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陈昱锟,四川威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学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学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加孝(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丹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昱锟,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何金亮(特别授权),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威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学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加孝(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丹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谱,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代理人彭加孝(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丹棱县。上诉人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雲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威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公司)、陈昱锟、赵学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2月1日,上诉人祥雲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祥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经被上诉人陈昱锟、威力公司、赵学谱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5元减半收取为56372.5元,由眉山祥雲工业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辜小惠审 判 员 张 兵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