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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7号申请人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指挥中心主楼8层,组织机构代码58304510-3。法定代表人苏鉴钢。申请人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7999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