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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文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文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号银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美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文强。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梁文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梁文强提起反诉,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自愿放弃答辩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楠艺家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军、陶美琳,被告梁文强的委托代理人葛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起诉称:2013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杭州市江干区龙湖滟澜山小区5幢2单元602室房屋装饰装修事宜签订了《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施工方式、工期、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进行了装潢设计及装饰装修施工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关成果,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三、第四期的工程款。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入住使用,但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但被告未予回复。被告现尚有36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梁文强支付工程款36000元;二、被告梁文强支付违约金12000元;三、被告梁文强支付利息3471.5元(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梁文强答辩称: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在被告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后,木工做了三分之一不到就退场,且木工退场时将前期完工的三分之一的工程砸毁,被告无法联系原告,寄送律师函也没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请。梁文强反诉称: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承接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后,因工艺水平不好、经常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程进度十分缓慢,经常返工,导致工期严重超期。2013年11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梁文强同意在原工期的基础上增加50天工期,要求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前期工程进行整改、加快施工进度,并要求其工人返回岗位认真施工。然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还是无法按进度施工,工人因工资问题出现怠工,在梁文强拒绝帮助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后,工人均离开施工现场,并将工具和部分材料带离。后梁文强给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寄送律师函均被退回。2014年3月21日,梁文强无奈遂委托杭州厚逸装饰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梁文强认为,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已经丧失商业信誉,在收讫第二阶段进度款后,恶意离场致工程进度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不当收取的进度款项,故梁文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返还进度款36000元;三、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四、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承担。江楠艺家装饰公司答辩称:梁文强称在施工过程中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工艺水平不好、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最终导致严重延期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按照合同约定,在油漆工进场前其应支付工程款的20%,油漆工进场并施工一段时间后,梁文强都没有支付该20%的工程款,江楠艺家装饰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与梁文强本人及其配偶进行沟通均未果。因梁文强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江楠艺家装饰公司的相关施工人员才进行工期的延长。但是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预算报告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施工。截止目前,梁文强尚有36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另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要求梁文强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梁文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求法庭依法驳回梁文强的反诉请求。江楠艺家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及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2.律师函、EMS快递面单、快递物流信息,用以证明2015年10月15日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委托律师向梁文强催讨工程款。3.《精装修设计服务协议》、《室内设计装潢施工图》、《装饰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设计与施工以及相关工程量和明细。梁文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及反诉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补充协议,用以证明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延期、无故停工、质量不过关等问题。2.律师函、EMS快递面单,用以证明梁文强曾发函要求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返还进度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3.装修预算单、工程进度表、装修结算单,用以证明梁文强委托厚逸装饰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共花费16900元装修款。4.收款收据、送货单,用以证明梁文强在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停工后因工程需要采购部分货物。5.证明,用以证明梁文强委托的厚逸装饰公司进场时,江楠艺家装饰公司的木工尚未做完,应当返还进度款。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和证据3,梁文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梁文强没有收到律师函,且律师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能够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律师函的签收记录显示签收人为E邮柜,无法确认梁文强是否收到该律师函,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梁文强提供的证据,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达到梁文强的证明目的。证据2,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认为梁文强发出的快递送达地址确实是江楠艺家装饰公司的经营地址,但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并未收到过该律师函。证据3,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江楠艺家装饰公司无法得知厚逸装饰公司是否给梁文强进行后续施工,且对实际发生的装修款、工程量都有异议,而且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案涉房屋施工结束时,相关工程已经完工,不会产生后续工程量。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送货单中无法识别相关信息,无法得知该材料是否用于梁文强的装饰工程中。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因梁文强自认律师函被退回,并未有效送达,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因梁文强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杭州厚逸装饰有限公司并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江楠艺家装饰公司与梁文强签订《精装修设计服务协议》,约定梁文强委托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龙湖滟澜山5幢2单元602室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出具设计方案图;采用半包的模式,平面设计服务协议签订后,梁文强支付1000元给江楠艺家装饰公司。2013年7月12日,双方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承包采用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梁文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的方式;总工期为100天,2013年7月20日开工,至2013年10月30日交付;工程合同价款为120000元(包含内容详见预算协议和清单);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天内工程施工开工前,梁文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40%,即48000元;木工进场前梁文强支付合同款的30%,即36000元;油漆进场前梁文强支付合同款的25%,即30000元;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梁文强一次性付清5%尾款6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预算及图纸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后梁文强在《室内设计装潢施工图》以及《装饰工程(预)算书》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双方关于案涉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期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50天,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应于2013年12月20日交予客户进行后期的安装工程,但必须保证质量;若有延期按照每天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进行处罚;工地上不允许出现无故停工,特殊情况必须经客户同意,说明停工原因;如出现无故停工现象,按一天200元处罚;2013年11月6日前把前期问题工程全部整改完毕;2013年11月16日前泥水工、木工整体验收,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2%进行处罚。梁文强已经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的工程款,尚有36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本院认为:江楠艺家装饰公司与梁文强签订的一系列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江楠艺家装饰公司主张梁文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文强抗辩称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内容,装修工程仅进行到木工阶段。对此,本院认为,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已提供《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工程(预)算书》作为完成工程量的初步证据,后案涉房屋处于梁文强的控制之下,因此梁文强应对其主张的江楠艺家装饰公司仅完成的部分工程量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其提供的杭州厚逸装饰有限公司的装修预算表、工程进度表、装修结算单等证据材料缺乏其他相应证据的佐证,故本院对梁文强的抗辩不予采纳。江楠艺家装饰公司要求梁文强支付剩余工程款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另要求梁文强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因江楠艺家装饰公司已因梁文强逾期付款要求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该利息损失系对其损失的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梁文强的反诉请求,缺乏理由与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元;二、梁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三、驳回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梁文强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元,由梁文强负担10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梁文强负担。杭州江楠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梁文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慧军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人民陪审员  王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