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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阁林汉佳布艺有限公司与陈怀陆、杨文珍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阁林汉佳布艺有限公司,陈怀陆,杨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阁林汉佳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怀陆。被执行人:杨文珍。申请执行人杭州阁林汉佳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怀陆、杨文珍(以下称二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以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依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价款71573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龙发江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