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72号原告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何明发,总经理。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金荣。原告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明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12月起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酒店服装。至2015年8月止,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服装价值人民币24,74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形成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4,7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和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酒店服装。本案业务之前,双方发生的业务往来均已结清。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明细证明,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4,74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当成立。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酒店所需服装,被告在收到服装后却未能及时清偿货款,被告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只能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接受本院的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明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4,7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