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与张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张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2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徐立,局长。被执行人张妍,待业。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张妍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桓环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从事的石料加工项目停产停业;2、罚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在对被执行人张妍进行调查询问后,未对张妍自述的桓台金慧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注册情况及实际经营人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即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桓环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桓环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